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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较为密切的协议介绍如下

时间:2013-11-29 20:58:35  来源:  作者:

涉及信息产业领域的WTO协议一览
WTO是一套日趋完善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集中体现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以及为实施该协定签订的"部长决定与宣言"和一系
列表述重大实施规则的附件。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现将其中涉及信息产业领域或
一、《信息技术协议》(ITA)
    ITA是旨在将IT产品关税降为零的多边协定,1997年3月由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市场92.5%的39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内瓦签订。该协议主要涉及计算机、电讯产品、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软件和科学仪器6大类共200多种产品,从1997年4月1日开始实行分4个阶段,每个阶段减少关税25%,到2000年1月1日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削减到零。WTO于1997年10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定"讨论会,讨论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也纳入《信息技术协议》零关税产品清单中,但规定这些产品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分4个阶段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把关税降为零,并允许发展中国家将这一日期推迟到2007年1月1日。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是世贸组织规则中与《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并列的支柱性法律文件,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宪章"。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
三、《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在日内瓦签订,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正式名称为《服务贸易协定第四议定书》。它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话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服务等。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一般义务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MFN)和豁免、透明性条款、国内规章条款。二是电信附录。作为具体介绍某些承诺条款的文件,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涉及的各种电信业务开放措施提出详细实现方法和规定。三是各国开放电信市场的承诺。这是基础电信协议最关键的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每个成员国市场准入的承诺、国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诺。基础电信服务自由化之后,将使电信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由于更多的竞争者参与,使电信资费在竞争中不断降低。到目前为止,WTO的70多个国家已同意开放国内电信市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的94%。
四、《电信的附件》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也称《电信附件》。共7条条款,其中第5条提出缔约方将开放国内电信服务业,但允许发展中国家为提高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的能力、增强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能力,对使用其公共电信设施和服务设置适应的条件,并在时间表中给予确定。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
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为维护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
诉的补贴三大类,仿照交通规则的原理,三类条款分别被称为"红灯条款"、"黄灯条款"和"绿灯条款"。
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消除各国制定的各种技术规章、标准和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协议并为中央政府机构制定了一项《拟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守则》,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的实施有关技术的规章。协议规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的,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
七、《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倾销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由国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