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联盟、光谷光电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为:Association of Photoelectric infornation industry of Optics valley,简称APOCN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以下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
(一)从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光电信息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
(三)与光电信息产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对上协助政府,对下服务企业,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忠实纽带和可靠桥梁,促进本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指导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社会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的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C3栋5楼。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把握行业现状,对本行业内各企业不断进行动态调查,并对重点企业建立会员档案;
(二)制定行业规则,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改上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协助本行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上马,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解答会员企业的各种业务咨询;
(四)围绕政府工作开展活动,为政府提供本行业的资料;
(五)编印会刊;
(六)开展本行业内各种专业技能培训;
(七)开办本行业内各类专业市场,举办各种展览展销活动;
(八)开展本行业在国内外的广泛交流,建立行业联络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联盟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愿意参加本联盟的有关活动,能够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在光电信息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
(五)单位会员须持有合法的工商或社团注册登记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盟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立会员吸纳(除名)的规范;
(六)制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标准;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开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 ;主席因特殊原因 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行业有促进性、互补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联盟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4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如离职,需用1年时间来进行相关事项的交接;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对为本联盟做出特殊贡献的离任主席、副主席,和 对本联盟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怀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本联盟根据其贡献大小颁予荣誉主席称号,荣誉称号须由理事会提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察联盟各项重大工作执行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研究行业发展新动向,提出联盟服务会员新举措;督导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主席授权时行使授权的各项主席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各大机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的设立并协调其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代表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不再收取年费。会员入会时按相关年费标准交纳入会费,不再交纳当年年费。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因故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联盟章程经2014年3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光谷光电信息产业联盟、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